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梅州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由梅州市预拌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和预拌砂浆的生产制造、加工、输送、使用及配套材料生产服务企业、设备生产企业等相关单位自愿组成,从事行业协调、服务、自律、管理,并经梅州市民政局批准,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的地方性行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与时俱进,团结全体会员,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促进梅州市混凝土行业企事业单位之间、本行业与其他相关行业之间的联系,充分发挥企业与政府主管部门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协助有关主管部门管理好混凝土行业的工作。坚持以服务为宗旨,积极反映企业诉求,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规范企业行为,加强行业自律,促进混凝土行业的交流与协作,推动梅州市混凝土行业健康发展。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梅州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和梅州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住所:梅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与本行业有关的政府行政法规、规章和规定,以及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二)维护行业、会员的合法权益和共同经济利益,向会员提供各种服务,包括组织市场开拓,发布市场信息、价格信息、技术信息,开展行业培训、交流、咨询、展览等活动。
(三)协助政府部门开展行业调查、行业统计及有关行业资料整理工作。
(四)协助政府制定或修改行业标准,经政府主管部门授权或委托,参与对本行业企业诚信评价、资质评审、企业生产备案等工作。
(五)根据行业管理,引导和推动混凝土企业面向市场,建设现代企业制度,完善经营机制,增强市场竞争力,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提高全行业的整体素质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保障混凝土质量和安全生产。
(六)开展行业检查评比,表彰优秀企业,优秀人才。
(七)结合本行业特点制定行规行约,规范行业和会员的生产经营行为,协调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实施规范性运作。引导和鼓励企业做好质量和服务工作,强化行业自律,遏制恶性竞争,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和社会公共利益。
(八)协助企业和政府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协助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落实对行业和企业的要求,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行业和会员企业的利益诉求,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
(九)发展与国内外各地区同行业之间的联系,组织会员参加与各地同行的技术交流和管理交流。
(十)组织编辑出版协会刊物、行业技术经济简讯及有关资料。
(十一)承办政府主管部门授权、委托、交办的各项工作,做好有关社会团体和会员单位委托的各种合法合理的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本会除单位会员外可聘请知名人士、知名企业家,与本会有联系的经济、技术、理论工作者及有关人士为荣誉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是依法成立的、具备相应资质的本行业企业。
(四)与本行业发展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登记表;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常务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取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公约和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六)遵守协会自律公约、行业守则和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壹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劝退直至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本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通过的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壹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副理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劝退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
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年龄不高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其它会员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驶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审核本会工作计划。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经费、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会长单位每年30000元、常务副会长和副会长及监事单位每年10000元、会员单位每年5000元。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行业实际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和同级行业协会标准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会章程经 2014年 8 月 3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