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7-02-07 09:39:18 发布人:admin 浏览次数:556次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
装配式建筑是用预制部品部件在工地装配而成的建筑。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精神,加快我省装配式建筑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河北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抓住京津冀协同发展和新型城镇化发展机遇,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适用、经济、安全、绿色、美观的要求,坚持市场主导、政府推动、典型示范、重点推进的原则,把钢结构建筑作为建造方式创新的主攻方向,大力发展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在具备条件的地方倡导发展现代木结构建筑,不断提高装配式建筑在新建建筑中的比例。通过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一体化装修、信息化管理、智能化应用,提高建筑技术水平和工程质量,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和产业现代化水平。
(二)工作目标。力争用10年左右的时间,使全省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30%以上,形成适应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市场机制和环境,建立完善的法规、标准和监管体系,培育一大批设计、施工、部品部件规模化生产企业、具备现代装配建造技术水平的工程总承包企业以及与之相适应的专业化技能队伍。张家口、石家庄、唐山、保定、邯郸、沧州市和环京津县(市、区)率先发展,其他市、县加快发展。
二、重点任务
(一)加快制定标准。以钢结构住宅为重点,加强技术创新,促进成熟的关键技术和成套技术研究成果转化为标准规范,完善装配式建筑防火抗震防灾标准,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套形成覆盖设计、生产、施工和使用维护全过程的装配式建筑标准规范体系。支持省内有能力的企业参与编制装配式建筑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加强我省地方标准与北京、天津地方标准的衔接,提升企业在京津冀装配式建筑发展中的竞争力。强化建筑材料标准、部品部件标准、工程标准的衔接,提升建材产品对新型建造方式的适应能力和部品部件的系列化、通用化水平。完善不同类型的装配式建筑工程定额等计价依据。
(二)提高设计能力。推广通用化、模数化、标准化设计方式,鼓励和引导设计单位提高统筹建筑结构、机电设备、部品部件、装配施工、装饰装修的装配式建筑集成设计能力,提高各专业协同设计能力,加强对装配式建筑建设全过程的指导和服务。鼓励设计单位参与开发装配式建筑设计技术,大力应用成熟的通用设计软件。
(三)发展部品部件。引导建筑行业部品部件生产企业面向我省区域中心城市、节点城市和京津两大市场合理布局,降低运输成本。鼓励有条件的钢铁企业调整产品结构,提高建筑用钢的防火、防腐性能,生产符合模数的建筑用钢。支持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完善产品品种和规格,实现清洁生产,优化物流管理。支持墙材生产企业重点发展保温隔热及防火性能良好、施工便利、轻质高强、使用寿命长的墙体和屋面材料,开发推广保温与结构、装饰一体化的配套墙体材料。引导设备制造企业研发部品部件生产装备机具,提高自动化和柔性加工技术水平。建立部品部件验收机制,确保产品质量。
(四)提升施工水平。鼓励企业加快发展满足结构安全需要并易于施工的高效连接技术,提高部品部件的装配施工连接质量和建筑安全性能。鼓励企业研发适合装配式建筑施工特点的设备和机具,提高劳动生产率和质量控制水平。鼓励企业创新施工组织方式,推行绿色施工,应用结构工程与分部分项工程协同施工新模式。支持我省施工企业编制施工工法,加快技术工艺、组织管理、技能队伍的转变,提高装配施工能力。
(五)推进建筑全装修。推行装配式建筑装饰装修与主体结构、机电设备协同施工,推广标准化、集成化、模块化的装修模式,倡导菜单式全装修。促进整体厨卫、轻质隔墙等材料、产品和设备管线集成化技术的应用,提高装配化装修水平,满足消费者装修的个性化需要。
(六)推广绿色建材。加快推进绿色建材评价,建立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制度,制定各类建材产品的绿色评价技术要求,发布绿色建材产品目录,大力推广节能环保、资源综合利用水平高、功能良好、品质优良的新型绿色建材。构建绿色建材选用机制,提高绿色建材在装配式建筑中的应用比例。
(七)培育龙头企业。整合资源,构建装配式建筑相关企业组成的产业联盟。支持国外、省外优势企业与本省企业合作,提升本省企业技术水平和综合实力。支持有条件的钢铁企业、特一级建筑业企业、一级房地产开发企业、甲级建筑设计企业和有一定影响的部品部件生产企业转型升级,发展成为设计、生产、施工一体化的装配式建筑龙头企业。大力培育装配式建筑生产基地,促进上下游产业链的联动发展。
(八)推行工程总承包。装配式建筑原则上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可按照技术复杂类工程项目招投标。支持大型设计、施工和部品部件生产企业通过调整组织架构、健全管理体系,向具有工程管理、设计、生产、施工、采购能力的工程总承包企业转型,培育一批工程总承包骨干企业。健全与装配式建筑总承包相适应的发包承包、施工许可、分包管理、工程造价、质量安全监管、竣工验收等制度,实现工程设计、部品部件生产、施工及采购的统一管理和深度融合。
(九)确保质量安全。完善装配式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建设监理、质量安全、竣工验收等管理制度,健全质量安全责任体系,落实各方主体质量安全责任;建设工程竣工后,要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公示质量安全责任主体和主要责任人。加强全过程监管,建设和监理等相关方可采用驻厂监造等方式加强部品部件生产质量管控,并加大对结构部分现场浇筑环节、预制构件连接节点和吊装作业工程的抽查力度;施工企业要加强施工过程质量安全控制和检验检测,完善装配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行业监管,明确装配式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要求和质量、安全监管要点,建立全过程质量追溯制度,加大抽查抽测力度,严肃查处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
(十)推动装配式建筑与信息化深度融合。支持工程总承包企业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项目管理软件,建立与工程总承包管理相适应的信息网络平台,完善相关数据库,提高数据统计、分析和管控水平。积极应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提高装配式建筑设计阶段各专业的协同能力,提升项目设计、生产、施工、装修、运营管理等各环节的协同能力,实现产业链各环节和建造、运营各方主体的数据共享,推动实现装配式建筑设计、生产、施工、装修、运营管理全过程的信息化。
三、政策支持
(一)用地支持政策。将装配式建筑园区和基地建设纳入相关规划,优先安排建设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依据有关规定,明确装配式建造方式的具体要求或面积比例,并提供给城乡规划部门。城乡规划部门在编制和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增加建造方式的控制内容;在规划实施管理过程中,应将建造方式的控制内容纳入规划条件。国土资源部门应当落实该控制性详细规划,在用地上予以保障。
(二)财政支持政策。符合条件的装配式建筑企业享受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新性企业扶持政策。政府投资或主导的项目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的,增量成本纳入建设成本。在2020年底前,对新开工建设的城镇装配式商品住宅和农村居民自建装配式住房项目,由项目所在地政府予以补贴,具体办法由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制定。
扩大科技创新项目扶持资金支持范围,将装配式建筑发展列入各级科技计划指南重点支持领域。鼓励以装配式建筑技术研究为重点攻关方向以及绿色建材生产骨干企业联合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申报省级以上重点(工程)实验室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支持钢铁生产企业进行钢结构建筑生产技术改造,优先列入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库,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一定的技改资金支持。支持装配式建筑标准编制工作,对参与编制省级及以上标准的给予资金支持。
(三)税费优惠政策。对引进大型专用先进设备的装配式建筑生产企业,按照规定落实引进技术设备免征关税、重大技术装备进口关键原材料和零部件免征进口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企业购置机器设备抵扣增值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企业销售自产的经认定列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装配式预制复合墙板(体)材料,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四)金融支持政策。对建设装配式建筑园区、基地、项目及从事技术研发等工作且符合条件的企业,金融机构要积极开辟绿色通道,加大信贷支持力度,提升金融服务水平。
(五)行业引导政策。装配式建筑墙体材料生产企业达到国家鼓励类墙体材料产品和相关规定的,优先列入省新型墙体材料生产示范项目,预制部品部件纳入《河北省建设工程材料设备推广使用产品目录》。将建筑业企业承建装配式建筑项目情况,纳入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在人居环境奖评选、生态园林城市评估、绿色建筑评价等工作中增加装配式建筑方面的指标要求。在评选优质工程、优秀工程设计和考核文明工地时,优先考虑装配式建筑。
(六)优化发展环境。各级公安和交通运输部门在职能范围内,对运输超高、超宽部品部件(预制混凝土构件、钢构件等)运载车辆,在运输、交通通畅方面给予支持。在《河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Ⅰ级应急响应措施发布时,装配式建筑施工工地可不停工,但不得从事土石方挖掘、石材切割、渣土运输、喷涂粉刷等作业。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的商品住宅项目,在办理规划审批手续时,其外墙预制部分的建筑面积(不超过规划总建筑面积的3%)可不计入成交地块的容积率;允许将预制构件投资计入工程建设投资额,纳入进度衡量。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分管副省长为召集人,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质监局等部门参加的河北省装配式建筑发展联席会议制度,统筹规划、组织协调、整体推进全省装配式建筑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县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制度,研究提出本地装配式建筑发展目标和任务,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完善配套政策,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二)加强工作推动。将发展装配式建筑作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城市工作会议精神的重要工作,列入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监督考核指标体系,定期通报考核结果,从项目数量、项目储备、开工情况、竣工情况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实行半年考评、年终考核。
从项目前期开始,以规划为龙头,区别不同地段、不同类型建筑,明确建造方式。在技术条件成熟和满足使用功能需要的情况下,政府投资或主导的公共建筑项目一般应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政府投资或主导的棚户区改造项目,要安排不低于5%的项目开展钢结构等装配式建筑规模化示范。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装配式特别是钢结构住宅。督促工业企业采用钢结构建设大跨度厂房、仓储设施。鼓励施工企业采用可重复使用的装配式临建、临时道路和施工围挡。结合美丽乡村建设,在农村居民自建住房项目中大力开展装配式住房试点。张家口、石家庄、唐山、保定、邯郸、沧州市要根据当地情况划定一定范围全面推行装配式建造方式。鼓励其他市、县根据当地情况划定一定范围全面推行装配式建造方式。
(三)加强技术攻关。进一步加大对装配式建筑技术研发的支持和资金投入,将装配式建筑技术列为科技创新体系重点建设内容,发挥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人才和技术集中优势,加大科研攻关力度,尽快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先进水平的关键技术,建立适应装配式建筑发展的技术支撑体系,解决制约装配式建筑发展的核心问题。
(四)加强队伍建设。建立多层面的培训体系,加快培育装配式建筑专业技术人才,着力提升行业从业人员素质。鼓励省内高等学校、职业学校设置装配式建筑相关课程,推动校企合作,加强装配式建筑实践,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完善建筑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开展专业技术技能训练、岗位操作培训等,增加装配式建筑相关内容,培养装配式建筑设计、生产和施工专业技术人才。研究适合装配式建筑发展的用工制度,合理配置装配式建筑技术工种,形成规模化、专业化的装配式建筑产业工人队伍。加大职业技能培训资金投入,多渠道建立培训基地,加强岗位技能提升培训,促进建筑业农民工向技术工人转型。
(五)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通过多种形式深入宣传发展装配式建筑的经济社会效益,广泛宣传装配式建筑基本知识和支持政策,提高公众对装配式建筑的认知度,营造各方共同关注、支持装配式建筑发展的良好氛围。及时总结成功经验,通过典型引路,引导企业参与装配式建筑发展,提升建筑科技水平。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