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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城区节约用水奖励制度
发布时间:2022-03-28 10:28:36 发布人:admin 浏览次数:458

梅州城区节约用水奖励制度


第一条 为促进节约用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广东省节约用水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单位或者个人在梅州城区城市建成区内节约用水工作中有突出贡献和成效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给予奖励。因生产、生活用水规模缩减或者转产等非节水因素节约用水的,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第三条 节约用水奖励包括节水型载体(单位、企业、居民小区)奖和节水先进个人奖。对获奖的单位或个人发放由市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城市节水主管部门)授予荣誉证书,条件允许按照本制度规定标准发放奖励资金。已获上级或同级奖励的,不得重复申报。

第四条 节水型载体(单位、企业)奖申报条件和材料:

(一)取得市级或以上节水型企业称号的证明;

(二)有健全的用水制度、准确的计量手段、科学的节水措施,并有专人负责节水管理工作,广泛开展节水宣传,及时、准确地完成有关节水报表的上报;

(三)积极配合市节约用水办公室的创建工作,无违反相关节水、供用水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 节水型载体(居民小区)奖申报条件和材料:

(一)取得市级或以上节水型居民小区称号的证明;

(二)日常节约用水管理措施取得显著效果。

第六条 个人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授予节水先进个人奖:

(一)研究、推广节约用水技术、工艺、设备、器具等有突出贡献的。

(二)在再生水、雨水等非传统水资源利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三)在推动节水型企业、节水型居民小区创建过程中,或在节约用水宣传、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有突出贡献的。

第七条 节水奖励资金按照下列标准发放:

(一)节水型载体(单位、企业、居民小区):按照最高5000元/个给予奖励;

(二)节水先进个人奖:按照最高1000元/人给予奖励。

第八条 市城市节水主管部门按照下列程序组织评选:

(一)市城市节水主管部门组织对申报单位提供的资料核实,并确定初步获奖名单和奖励金额;

(二)公示:市城市节水主管部门将初步获奖名单和奖励金额在本部门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长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三)异议及复核: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示信息如有异议,可进行举报。举报单位应加盖公章,个人举报应署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举报应附详细证明材料,以便核查。市城市节水主管部门自收到举报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告知举报单位或举报人。

(四)公布: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处理完毕,市城市节水主管部门对结果进行审定后,将最终获奖名单在部门网站进行公布并书面通知获奖单位。

第九条 按公布的最终获奖名单,由市城市节水主管部门按照本制度授予荣誉证书等相关奖励。

第十条 申报人必须确保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单位或者个人弄虚作假,骗取节水奖励的,由市城市节水主管部门追回荣誉证书及奖金,并不再受理其奖励申报。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城市节水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城市节水主管部门给予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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