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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发布时间:2020-04-20 11:52:33 发布人:admin 浏览次数:965

梅州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梅州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行业协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由梅州市工商注册的从事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行业和相关企业组成的、全市业性的、自愿结成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登记管理机关为梅州市民政局,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和梅州市人民政府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梅州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梅州梅江区中环路中合财富广场313房。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宗旨,宣传贯彻与本行业有关的政府行政法规、规章和规定,以及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第七条  本会应当发挥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格行为的职能。从事以下活动:

(一)维护行业、会员的合法权益和共同经济利益,向会员提供各种服务,包括组织市场开拓,发布市场信息、价格信息、技术信息,开展行业培训、交流、咨询、展览等活动。

(二)协助政府部门开展行业调查、行业统计及有关行业资料整理工作。

 (三)协助政府制定或修改行业标准,经政府主管部门授权或委托,参与对本行业企业诚信评价、资质评审、企业生产备案等工作。

 (四)根据行业管理,引导和推动混凝土企业面向市场,建设现代企业制度,完善经营机制,增强市场竞争力,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提高全行业的整体素质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保障混凝土质量和安全生产。

 (五)开展行业检查评比,表彰优秀企业,优秀人才。

 (六)结合本行业特点制定行规行约,规范行业和会员的生产经营行为,协调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实施规范性运作。引导和鼓励企业做好质量和服务工作,强化行业自律,遏制恶性竞争,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和社会公共利益。

 (七)协助企业和政府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协助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落实对行业和企业的要求,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行业和会员企业的利益诉求,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

 (八)发展与国内外各地区同行业之间的联系,组织会员参加与各地同行的技术交流和管理交流。

 (九)组织编辑出版协会刊物、行业技术经济简讯及有关资料。

    (十)承办政府主管部门授权、委托、交办的各项工作,做好有关社会团体和会员单位委托的各种合法合理的事项。

第三章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本行业和相关企业的经济组织,本行业协会只设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行业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协会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交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交纳会费30000元;

    (二)副会长(理事)单位每年交纳会费10000元;

)一般会员单位每年交纳会费5000元。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行业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行业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行业协会章程,将由本行业协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本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监事)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梅州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大会每一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经1/5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2/3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的过半数通过。

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并向会员公告。

第十九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理事会组成人员一般为奇数,人数不得超过会员的13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协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协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1/3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人数在50人以上的,根据需要可从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条规定的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常务理事会至少3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做出的决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常务理事通过。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由本行业协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报梅州市民政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监事1名,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秘书长采用聘用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如聘任制,理事会享有对其聘任权,列入第二十条()中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为本行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本行业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选任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行业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会副会长理事聘用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七)秘书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一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梅州市民政局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行业协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条  本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梅州市民政局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党建工作

    第四十二条  本会按照党章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规定,凡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社会组织,都要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委、总支、支部,并按期进行换届。规模较大、会员单位较多而党员人数不足规定要求的,经县级以上党委批准可以建立党委。社会组织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上级党组织应及时对社会组织党组织变更或撤销作出决定,督促指导所属社会组织党组织按期换届,审批选出的书记、副书记,审核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指导做好党的建设的其他工作。

    四十三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会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协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务债权,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191227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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