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政策法规
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预拌混凝土与工程质量检测动态监管平台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5-17 14:39:54 发布人:admin 浏览次数:980

梅市建函〔201777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嘉应新区管委会,梅州高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管,实现生产过程监控,按照我局《关于安装启用“预拌混凝土与工程质量检测动态监管平台”的通知》(梅市建函〔2016316号)要求,全市的预拌混凝土(湿拌砂浆)企业生产线上应安装启用“预拌混凝土与工程质量检测动态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监管平台从20161010日正式启用至今,为保证混凝土质量和工程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运行过程中也发现了一些问题。为加强监管平台管理,督促各方落实质量主体责任,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必须确保混凝土配合比数据实时上传,故意不上传数据或未即时上传数据的,由工程项目所在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检验批对使用该站预拌混凝土成型的混凝土构件强度进行检测,检验其是否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

二、监管平台设置了最低水泥用量控制值,该值执行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行业协会《关于在预拌混凝土配制中实施最低水泥用量的通知》(梅混协〔201701号)标准要求。对水泥用量经常低于最低水泥用量控制值的搅拌站,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其所产混凝土质量的检查(市直搅拌站由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测站负责)。

三、施工和监理单位、搅拌站应严格按照监管平台的操作要求,各司其职,做好混凝土试块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时上传取样样品信息、见证人照片信息以及工程项目、见证员、取样员位置等信息;施工、监理人员上传信息后要自行核实,如因操作失误出现无效试块,应及时向工程项目所在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反馈;对取样和见证时间超过10分钟、取样和见证地点与工地距离超过500米的试块,视作无效试块。

四、新申请资质获批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在开始生产前10天安装监管平台。

五、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监管,督促辖区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工程使用按规定安装了监管平台的预拌混凝土企业生产的混凝土。

 

 

 

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31  

 

COPYRIGHT 2017 梅州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行业协会 版权所有 粤ICP备17035810号 技术支持:中业科技